Application for Advisor 指導教授申請書

論文指導教授規定
(一) 指導教授由本校之教師擔任,並應符合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之規定。指導教授之職責為:
1.負責指導研究生之全程學業輔導,含選課、閱讀、研究實驗、論文撰寫。
2.出席與所指導研究生有關之評審會議。

(二) 本學程研究生原則上應於入學後第二學期結束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逾期未敦請時由學程主任協調安排指導教授。

(三) 每位指導教授指導每年級學生以 5 人為上限,每位學生至多以 2 位指導教授為上限,如共同指導者以 0.5 人計算。

(四) 指導教授更換:研究生因故擬更換指導教授,應填寫「更換指導教授申請書」向本學程提出申請,並經學程主任簽字同意,無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

(五) 更換指導教授之申請最遲須於修業年限屆滿前六個月提出。

(六) 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出國或其他因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教學單位主管應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