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sis and Degree Oral Examination 論文及學位口試考

學位考試:

(一) 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1. 修業滿一學期;

2. 須修滿必修學分;當學期結束才可完成應修課程、學分數及其他考核規定者,若提出論文,經指導教授推薦,得提早舉行碩士學位考試,俟課程完成並獲得應修學分數後授予碩士學位。未能於該學期完成應修課程者,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二) 碩士學位候選人,應於本校規定期限內,務必先於線上提出申請後,印出申請單請指導教授簽名並檢附下列文件:

1. 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書一份

2. 歷年成績單一份

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至遲須於考試日前七日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得舉行。

(三) 業經核備之申請案,如因故未舉行或成績不及格需重考者,於欲舉行考試之學期仍應於線上提出申請,並檢附「碩、博士班學位考試(已核定)申請單」,但不須再附第二款規定之各項文件。

(四) 本學程將於每學期規定申請期限前,將當學期預定舉行考試名單送教務處承辦單位。

(五) 學位考試委員:

1.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由指導教授提出推薦名單,由學程主任審核,院長複核後,經校長核定後送教務處備查。學位考試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

2. 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依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相關規定辦理。

3. 委員名單若於提出學位考試申請後有異動,請檢附「碩士班學位考試委員名冊異動申請書」向學程提出變更申請。

(六) 學位論文以中文或英文撰寫為原則,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學位委員會審查確定者,學位考試成績以零分登錄且不得重考。

(七) 論文初稿撰寫:初稿之撰寫必須依照學校規定格式,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舉行前一週,印妥所需份數(同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交各考試委員。

(八) 學位考試:

1. 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使得舉行。

2. 考試成績以全體出席考試委員所評分數平均計算之。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成員,學位考試成績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

3. 自一○四學年度起入學研究生學位考試成績採等第制,以 A +為滿分, B-為及格。

4. 考試成績不及格者,應於其修業年限屆滿前完成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5. 論文考試舉行前,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供考試委員參考,於論文考試結束後,由指導教授於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簽核確認。

6. 學生修改後之論文定稿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並經指導教授確認。

7. 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需於事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

(九) 學位考試通過後,學生應於考試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至註冊組,第一學期需於 1 月 31 日前繳交;第二學期需於 7 月 31 日前繳交。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學位論文紙本、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學位論文學術倫理暨原創性比對聲明書,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並完成畢業離校程序後,註冊組始得發給學位證書。學位論文紙本之繳交期限為舉行學位考試日的次學期上課開始日前最後一個工作日,逾期未交論文紙本且未達修業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